我同事骑电动车上班,于十字路口正常等候红绿灯。绿灯亮起后,同事骑电动车通过斑马线时,被一名走机动车道直行且闯红灯的电动车骑行者撞倒。
交警责任认定结果及依据:
交警到场后作出责任判定:闯红灯的骑行者负主责,我同事负次责。
判定次责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该条款规定,电动车横过道路路段时,必须下车推行,禁止骑行横穿。
当事人异议:
我同事对次责认定不认可,其观点如下:
一是事故发生时自己刚起步,无论骑行还是推行,都无法避免被闯红灯的对方撞倒,骑行过斑马线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联;
二是可以接受自身未下车推行的违规行为被单独处罚,但不认同因此承担事故次责。
所以我好奇交警基于上述依据判定我同事负次责的行为是否合理?现在就是我同事拖着不签次责,主要是觉得很委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