捶死国内 NAS 公司其实很简单:以飞牛 NAS 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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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mes   
省流:飞牛 NAS ( fnOS / 飞牛 OS )违反开源协议(含 GPL )。包括且不限于飞牛、绿联、极空间,都可以因为开源协议而被捶死,也就是有没有人去起诉的问题(过程极其繁琐,涉及到开源抗辩和著作权人,导致法院的判决结果基本都是要求停止使用和赔偿损失而不是开源代码)。以下内容基于 飞牛 fnOS 服务条款。
1) 官方条款与“额外限制”冲突点
  • 飞牛官网《服务条款》中写明:“不得进行反向工程或尝试提取该软件的源代码”(除非法律禁止该限制或经书面许可)。但是飞牛 OS 包含 GPL/LGPL/MIT 等开源组件,并且未给出源码获取渠道。GPL 不允许在分发时给用户再加限制

    2) 系统确实使用 GPL 组件(需履行开源义务)
  • Linux 内核:论坛讨论提及飞牛当前内核 6.6及驱动需求; Linux 内核为 GPLv2-only,分发时需提供对应源代码。
  • Samba ( SMB/CIFS 服务):多篇官方论坛教程/讨论显示飞牛内置并编辑 /etc/samba/smb.conf 来配置 SMB 共享; Samba 自 3.2 起为 GPLv3
  • qBittorrent / aria2 下载器:社区帖子称飞牛自带下载器基于 qBittorrent 与 aria2;两者皆为 GPL( qBittorrent GPLv2+/GPLv3+; aria2 GPLv2 )。

    3 )逐条对照分析许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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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再许可、分发、出租、出售软件
    GPL 明确允许用户再分发、复制甚至收费分发,只要附带相同的许可和源代码。这里的禁止条款与 GPL 的“自由再分发”权利直接冲突。

  • 禁止修改、翻译或制作衍生作品
    GPL 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允许用户修改和制作衍生作品。飞牛的条款剥夺了用户的基本权利,与 GPL 相矛盾。

  • 限制使用范围(仅限产品功能)
    GPL 软件可以被用户自由使用,不能限制使用场景。此类条款增加了“额外限制”,不符合 GPL 。

  • 限制与其他非铁刃软件/服务搭配使用
    GPL 允许与任何其他软件组合使用,厂商不能限制。这个条款又是“额外限制”。

  • 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
    GPL v3 明确规定,若软件在带有 DRM/技术限制的硬件中运行,厂商必须提供解除限制的手段(即 “Tivoization” 问题)。如果禁止用户绕过保护机制,和 GPL v3 的要求冲突。

  • 禁止反编译、还原或尝试获取源代码
    GPL 的核心就是用户有权获取和研究源代码。这条与 GPL 要求完全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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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l, 开源协议, 飞牛NAS

  • opengps   
    干嘛要去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Hansah   
    这公司应该请了水军吧,一堆人和没听过 NAS 一样发帖子爆炒,不知道的还以为飞牛发明出来了 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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