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2.王卫明强奸案(第 51 号)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该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故上述情形下,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仍可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