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支付100万健身费后,
教练不见了”一事在网络发酵
由于教练突然离职
周女士购买的价值100万元的
课程还没有上完
于是要求全额退回剩余的43万余元
健身房泽坚持要扣除30%的
手续费合计13万多远
法护人将解析
消费者在类似情况下的
权益保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有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可咨询法护人
01
合同关系与服务合同特殊属性
周女士与舒适堡签订了健身合同并支付了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教练是舒适堡的员工,所安排的课程具有一对一授课、充分信赖教练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的特殊属性。因此,教练离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退款是合理的。
02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可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主体的法定权利,当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关于不退费的条款范围过大导致排除或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时,应当被视作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且具有强制交易的性质。
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根据《民法典》第56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之规定,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消费者解约、退费等诉讼请求。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04
预付款限额规定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私教协议是在办理会员卡的基础上签订的,是经营者以服务合同的方式发行了记名预付卡,应参照适用此规定。如果私教服务合同的标的金额超过5000元,也违反了上述规定。。
05
消费者权益维护
在这起健身教练突然离职的事件中,消费者周女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在类似情况下享有自主选择权,并有权要求退款。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服务时也应注意合同条款,避免因教练离职等原因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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