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 业务基本操作 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三条 自然人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及银行卡。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四条 机构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 (一)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核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无误。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四)留存客户提供的上述所有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五条 资金贷款受益权转让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出让人和受让人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受让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六条 资金贷款收益分配、到期兑付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对于以转账、支票方式进行分配、兑付的客户,及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的客户,留存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如贷款尚未到期,要求客户在分配贷款本金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七条 资金贷款挂失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八条 资金贷款销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取得正式身份证件后主动办理更换。 第九条 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十条 更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 (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日之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十一条 客户身份重新识别操作: 下列情形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公司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客户身份识别的其他措施: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节 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自然人贷款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除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在发现其他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配合国家有关执法部门进行的反洗钱调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的交易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十八条 理财中心反洗钱岗负责客户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工作。可疑交易内部报告流程为: (一)柜台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身份、资金来源、交易性质等要素符合《公司可疑交易(行为)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提到的可疑交易情形的,应及时将该笔交易信息提交给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 (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对该笔交易进行分析,对交易进行初步判断,编制可疑交易分析表提交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三)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对分析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 (四)最终确定为可疑交易的,可疑交易分析报送按规定及时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五)有充足理由认为该笔交易不可疑的,在可疑交易分析表中详细注明原因。 (六)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人员负责保管可疑交易分析表。 本规程第二十条所涉的可疑行为的报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三节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二十条 对于新开户的客户,理财中心反洗钱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在业务办理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客户、中风险客户、低风险客户。具体标准见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公司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所保存的客户信息,对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二十三条 加强部门联动,对在公司有其他业务的客户,应通过管户部门的定期走访和后续管理,了解客户动态,及时更新客户信息,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四节 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应遵循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代理他人开立个人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 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授权委托书等。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 签订贷款合同时,委托人应书面申明该贷款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需要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由柜台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到期清退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代理他人办理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证件的姓名和号码。对手续不全的客户,不予办理清退取款。 第三十一条 除上述业务外,在办理以下业务时,也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贷款理财卡、密码、资金贷款确认书挂失业务。 (二)贷款理财卡销户业务。 (三)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业务。 (四)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五)资金贷款转让业务。 (六)客户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时。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按相应程序交事后监督岗位审核,并归公司档案室统一保存。全部资料自业务办理之日起保管1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拟订、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