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4个月内退货277支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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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手机搜狐网   
事情详述

买买买,退退退,网购总有七天包退“兜底”,买到不合适,退了就是。但“无理由”就可以随便退吗?

近日,在一起因频繁退货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中,法院认定消费者频繁退货主观上存在恶意,侵害了商家权益。

因退货被拒,4个月内退货277件

甜甜(化名)在某平台上以个人名义注册了一个美妆店铺,售卖各类美妆产品。2022年10月底,悦悦(化名)在甜甜店内下单购买了一支唇釉,后要求退货退款。

甜甜收到退货包裹后,发现唇釉已经被使用过,影响二次销售,便拒绝了退款要求。

接下来的四个月里,悦悦在甜甜店内下了100多单,购买了277件商品。几乎每单都在未收到货时,以“产品质量问题”“发错货”等理由进行退货退款,并评论“好大一股臭味”“很难看”“刚收到就扔垃圾桶里了”“颜色很丑”“这玩意害得我过敏”等。因悦悦的“操作”,甜甜的店铺被平台处罚。

甜甜多次沟通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悦悦立即停止恶意下单、赔礼道歉,并赔偿经营损失9000元。

多次差评后仍下单,存在主观恶意

“我不同意赔偿损失。我没收到货,就随便选择了一个退货理由,并不能说明存在恶意。”悦悦辩称。

甜甜认为,维权无可厚非,但在商品未发出即以不实理由申请退货,导致店铺评分降低、搜索量下降,信誉严重受损。重复“下单-退款”数百次,这种恶意下单的方式,严重侵害了店家的合法权益。

珠海市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一次购物后退货退款被拒,被告悦悦与原告甜甜发生“摩擦”,此后在原告甜甜的店内频频下单,又频繁发起退款,下单的次数多、数量大,同时在多次对商品作出差评后,仍然大量下单继续购买同款口红,已经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行为特征。结合被告悦悦在双方的沟通中提及的“所以我记着呢”“我只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等言论,足以认定被告悦悦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购物意愿,主观上存在恶意,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合法权益的侵害。

综合被告悦悦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影响、侵权的持续时间,以及店铺实际经营情况,判令被告悦悦立即停止恶意下单的行为,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将赔礼道歉的内容在原告甜甜经营的个人店铺主页公开半年,同时赔偿甜甜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释法:“无理由”不应是“无理”

我们已经习惯了在网上“买买买”,也熟练地掌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保障了自己的权利,也极大提升了购物体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亦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应理性消费,诚实守信,网购时应当根据购物体验实际情况选择恰当退货退款模式,不可通过不合理下单、退货操作或恶意差评干扰商家经营,否则应当对商家承担侵权责任。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无理由”不应是“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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