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发布了一典型案例,贺某擅自选取其姐夫姓氏赵姓为女儿姓氏,考虑到赵某随贺某共同生活,应将赵某姓氏变更为贺姓为宜。
新生儿姓氏正常都是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的姓,但一女子在和前夫解除同居关系后,在给新生的女儿办理入户时却给女儿取了姐夫的姓,结果遭到前夫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女孩变更姓氏,随母亲姓。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发布了这一典型案例。
张某、贺某二人于2014年11月举办结婚仪式,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同居期间未给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贺某擅自选取起姐夫姓氏赵姓为女儿姓氏,取名赵某,并办理入户登记。
2021年,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将赵某姓氏改为贺姓或张姓。考虑到赵某随贺某共同生活,法院判决将赵某姓氏变更为贺姓。
宿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也是我国姓氏文化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传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本案中,贺某擅自选取其姐夫姓氏赵姓为女儿姓氏,有违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有违善良风俗。考虑到赵某随贺某共同生活,应将赵某姓氏变更为贺姓为宜。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欢喜 |审校:九月 |签发: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