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粽子被罚5万起诉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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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云黔南   
导读:5月31日讯,贵州遵义市的石先生卖75个粽子赚7.5元,被罚款5万。无奈之下,石某将市监局告上法院。最终,石某两次败诉,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均由石某承担。



事情详述







        端午将至,家家户户吃粽子是传统,为了赚点钱,贵州遵义市的石先生进购了一批粽子,准备赚点辛苦钱。案发当天,遵义市市场监管局上门例行检查,发现该批粽子有两个生产日期,并且生产日期均已过期。

        经查明,本批次粽子共有75个,进价1.9元/个,售价2元/个,销售额150元,共赚了7.5元。

        据此,市监局给石某开了一张行政处罚单,罚款5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7.5元。

        石某提出异议,首先,自己只是个中间商,粽子系从一农民手中购置,至于生产日期,自己购进时,仅注意到了较晚的那个日期,而且事实证明,粽子的实际生产日期确实为较晚的生产日期。

        其次,夏季来临,粽子保质期本来就短,粽子只不过过期1天,虽然卖给了超市,但超市只卖了5个,并未完全售出,自己也积极和顾客道歉了,没必要罚这么多的款。

        但市监局并未听从石某的辩解,无奈之下,石某只能将市监局告上法院。



        图源网络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销售过期食品者,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从上述规定来看,市监局须对石某罚款5万元,可是过期粽子才赚了7块5,市监局真的要罚吗?

        需要指出的是,《食品安全法》对处罚金额倍数、起点均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市监局想罚多少就罚多少!

        食品经营者一旦违法生产经营,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轻则遭受巨大的经济惩罚。

        首先,石某将违法食品销售给超市,整个违法行为已经全部完成,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违法行为在完成前未得到及时纠正,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其次,石某将违法食品销售给超市后,超市已向不特定人员销售,进而危及了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也不属于违法后果轻微,只是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果而已。

        另一方面,石某不仅违法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而且违法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了两种违法行为。

        因此,石某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

        而且,市监局仅在裁量起点标准处石某5万元罚款,量罚适当,不属于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石某所诉无理,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可是,石某不服,继续上诉。



        图源网络

        石某认为,《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执法者应当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向结合。具体到本案,市监局的行政决定,并未体现“过罚相当”的要求,行政处罚畸重;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后果不当,行政违法行为不同于刑事违法,没有违法形态之论,只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

        那么,石某的诉请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石某的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就本案而言,可以看出,石某向超市出售超过保质期的粽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虽然《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为一般法,食品安全法为特别法,本案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须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处罚的前提,而是将该行为作为评判对象。

        石某向超市出售75个过期猪肉粽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不属于“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情形,依法应予处罚。

        3、食品安全无小事,其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干着违反法律规定的事。

        意思就是说,食品经营者在处罚后,应先从自身找原因,而后吸取教训,增强法治观念,诚实守法经营,依法维护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是最正确的选择。#话题大发明家#

        最终,石某两次败诉,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均由石某承担。

        最后,

        大家对石某的行为怎么看?

        有网友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

        该严厉的时候就得严厉。

        但也有网友认为,

        过期一天而已,小本生意,

        大家都不容易,

        第一次警告,

        第二次再罚款也可。

        那么,你们支持哪种说法呢?

        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来源:案件来源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朱金花

        统筹:刘   衡

        编审:周德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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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童木   

这也太不容易了才挣了几块钱就被罚了5万应该人性化些,过期的也比造假的强多了,造假是真的要人命是真该严惩

周世刚   

老百姓生活不易,才过期一天并未造成人身伤害,第一次先警告,第二次重罚。

沙漠之舟   

超市买了过期食品又卖了出去同样应该处罚

缺点爱   

就应该重罚,不能说赚的钱少就轻罚,首先法律适应没有错,首先是依法处理,不能考虑人情。食品安全无小事,这是没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如果造成事故,造成后过就不仅是简单的行政处罚了,而是要刑事处罚。

舔宝宝   

前几天我在商店买到了过期营养快线呢,喝了一口感觉味道怪怪的,我就看日期,过期了二个月多还在销售

卢晓飞   

罚的没错,法不容情。

我是谁   

该罚!你卖5个你觉得不该罚,如果你卖了500个,你自己觉得是不是该枪毙了?食品安全大于天

小黄鱼   

从法理上来说,食品安全无小事!从情理上来说,根据实际售出情况危害程度,建议可以按获利的倍数处理,小惩大诫。

黄芹   

难道超市就没有责任吗?那个农民没有责任吗?他们三方至少要共同承担这五万元[/发怒][/发怒][/发怒]。劝告大家以后购买收购物品要认真看好生产日期保质期,以防这样的事情再此发生[/呲牙][/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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