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26楼跳下身亡 家属起诉物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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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道光   



事情详述

        13岁女孩张某(化姓)在26层楼顶平台处攀爬护栏,同行同学一直进行劝阻,张某趁其不备,从顶楼跳下身亡。经警方调查,张某因与其母发生争吵,情绪激动,导致后续悲剧的发生。事发后,张某家属起诉涉事小区物业某公司,认为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对方担责30%、赔偿33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2月6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资料图

        法院认定:张某生于2012年4月。今年6月2日下午,张某在其同学、某小区业主的陪同下进入该小区,后几人一同乘电梯前往顶楼。当日18时前后,某小区保安刘某在巡逻时,发现张某在26层楼顶平台处攀爬护栏,遂上前劝阻并通知同事报警,其间张某同行的同学极力拉拽试图阻止张某。

        当日18时15分,民警接到派警指令后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保护,后经120工作人员到场后确认张某已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技术室工作人员调查,该起死亡事件初步排除刑事案件。

        法院向警方调取了案发时张某同行的同学王某、高某、戴某的笔录。笔录显示张某因与其母发生争吵,情绪激动,导致后续悲剧的发生。案发前,同行同学一直进行劝阻,张某趁其不备,从顶楼跳下身亡。另查明,事发地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楼顶女儿墙墙体高约1.1米、金属防护栏杆高约1.2米,围护良好无缺损缺口。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过错行为、损害事实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张某年满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般安全常识,足以预见危害的结果可能发生。被告某公司未将楼顶消防安全门上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且已经在楼顶通道门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被告某公司在得到有人在楼顶攀爬护栏的消息后迅速派人赶至现场,通过对行为人进行正面劝导,拨打电话报警的方式进行施救,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规定。故被告某公司对张某悲剧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原告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寻

        审核 官莉

26楼跳下身亡, 家人状告物业

果初   

搞笑来的吗,孩子跳楼不应是家长的问题吗,反而把物业给告了,穷疯了也不至于拿孩子的命当筹码,不应该反省自身吗

殊归   

这样的无理家长孩子都是被逼死的!保佑重新投胎去个好人家![/快哭了]

momo   

孩子命都没了还不知道反省自己的过错,还要把责任推脱给别人,遇到这样的人真是无语了。

独孤政玥   

家长要是明事理孩子也不会跳楼,孩子跳楼还是有原因的,家长要承担100%责任,而不是把责任推给物业,一心求死根本拦不住,防不胜防

果初   

以前都给赔的呀!怎么现在不给了?

殊归   

遇到这样的家长才是孩子的悲哀。啥时候才能拨乱反正:谁是谁有理

独孤政玥   

同学在场都拉不住,物业能管得了?又不是她家的贴身保镖。孩子跳楼父母责任最大,应该抓起来坐牢。

独孤政玥   

有这样的家长难怪孩子会跳楼[/汪汪]

独孤政玥   

好一个要钱不爱孩子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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