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金凤区联合调查组10月31日发布情况通报:近日,网上反映“西安一公司与银川劳务方起纠纷,牵出蹊跷讨薪案”,引发关注。金凤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西安一公司与银川劳务方起纠纷”问题经核实,2024年12月2日,靳某、瓮某科、高某刚三个劳务班组向金凤区人社局反映,陕西中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在承揽宁夏中梁合能拾光印项目外墙保温施工期间,拖欠55名工人2024年3月至6月期间的劳务费共计180.556万元。因中睿公司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班组仅提供了自制农民工工资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金凤区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中睿公司提供项目劳动用工资料并履行工资表审核主体责任,但该公司始终未提供资料,也未核对。2024年12月24日,金凤区人社局组织中睿公司和三个班组召开协调会,中睿公司委托代理人(项目现场负责人)杨某与三个班组对欠薪人数及金额进行结算,双方无异议并签章确认。2024年12月27日,金凤区人社局依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对中睿公司拖欠劳务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2025年1月6日,金凤区人社局依法要求中睿公司限期支付劳务费,该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2025年1月17日,金凤区人社局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要求中睿公司限期支付劳务费180.556万元,中睿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于1月22日至23日向三个班组支付67万元,剩余113.556万元未支付。2025年7月28日,经催告后中睿公司仍未履行剩余义务,金凤区人社局依法向金凤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凤区人民法院2025年8月21日受理,经审查认定行政决定合法有效,8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9月1日立案执行。强制执行期间,中睿公司和靳某班组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将原执行金额由32.56万元变更为23.56万元,核减的9万元系此前中睿公司已向靳某班组代付的劳务费。2025年10月14日,金凤区人社局对55名农民工实际务工情况进行复查,确认务工属实。其中11人因在外地务工或无指定银行卡等原因委托亲属代领劳务费,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截至目前,中睿公司与三个班组协商一致,劳务费已全部支付到位。二、关于“在职交警瓮某洋领取‘劳务费’”问题经核实,瓮某洋系永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级警员,未婚,与父母共同居住。2023年初,其父瓮某科承揽中睿公司分包的宁夏中梁合能拾光印项目7号楼、9号楼和二楼商铺的外墙保温和喷漆劳务。瓮某科为便于领取自己的劳务费,将其子瓮某洋姓名、银行卡账号等信息列入农民工工资表,并由其班组务工人员代签名,中睿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6月21日分别将1万元、0.5万元劳务费支付到瓮某洋的银行卡内。瓮某洋在收到款项后向其父询问资金来源,被告知是劳务费,2023年7月1日前已陆续转给其父母。瓮某洋不存在主观明知或故意冒充劳务人员违规领取报酬的违纪违法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和媒体朋友的关注、支持与监督。
来源 金凤区联合调查组值班编辑 王丹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