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中,“炯”错写为“烔”,且“外甥”写成了“外孙”,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外甥发现遗嘱
要求继承遗产遭拒
张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死亡时未婚未育,父母也早已离世。处理完张先生的后事,两个姐姐张大姐、张二姐就遗产继承事宜申请了公证。2022年11月28日公证处作出公证,张先生遗产由张大姐、张二姐二人继承。张大姐、张二姐就部分遗产进行了分割。
之后,张二姐的儿子、逝者张先生的外甥李炯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我,是本市奉贤区某房产一套房子产权人。另外包括银行存单,股票,邮票所有一切,在我故世后,由大外孙李烔一人继承,其他人一概无权干涉。遗嘱人:XXX。二〇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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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3日,李炯通过微信联系张二姐称:“本人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本人接受遗赠。以下内容和图片麻烦转发给张大姐”。并将案涉遗嘱照片发送给张二姐。同日,张二姐将上述内容及照片转发给张大姐。
张大姐不认可遗嘱内容,李炯与之协商不成,只能诉至法院。
被告认为遗嘱多处出错
不应当视作有效
原告李炯认为,该遗嘱反映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亦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被告张大姐、张二姐之前在公证处所做法定继承无效。诉请判令由原告继承遗产。
被告张大姐辩称被继承人从未告知他人该遗嘱的存在,未将其与重要文件一同存放,该遗嘱不足以反映被继承人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案涉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多次出现错别字,将“外甥”写作“外孙”、将“李炯”写成“李烔”,落款日期也不符合法定书写要求,不应当认为真实有效。
此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不同意由原告李炯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
遗嘱虽有瑕疵,仍合法有效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案涉遗嘱存在错别字,将“炯”错写为“烔”,将“大外甥”写为“大外孙”,但是考虑到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沪语发音与普通话发音差别,结合查明事实被继承人并无外孙,也并无与原告李炯名字相近的其他亲属,可以认定遗嘱中所称“大外孙李烔”是原告李炯。
结合遗嘱内容及案涉房屋产权办理时间(案涉房产于2020年1月23日登记至张先生名下),可以推断遗嘱书写时间为2020年之后,且本案中并无其他遗嘱或遗书与案涉自书遗嘱相互冲突。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略有瑕疵,但并不能推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
原告李炯已提供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其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并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告张大姐、张二姐表示接受遗赠。
被告张大姐虽否认原告李炯于2023年3月11日才知道受遗赠,但未提供充分有效反证予以推翻。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李炯继承遗嘱所称遗产。
被告张大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奉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