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14周岁的刘小宇(化名),被警方认定为燃放“狼嚎”烟花致人死亡案的嫌疑人。
据警方调查:2024年2月12日晚8点18分,刘小宇在河南省尉氏县彩虹桥东南角的草地上燃放“狼嚎”,烟花隔河斜飞,窜至90米外的人群中爆炸,导致一名10岁男孩死亡。
这起发生于大年初三晚上的悲剧,曾随着受害者家属发出“寻找目击证人”的求助信息而引发广泛关注。
2024年2月,受害人家属发布的“寻找目击证人”的求助信息。受访者供图
2024年3月15日,邢庄乡派出所以“案情重大,移交刑侦大队办理更为合适”为由,向刑侦大队移交该案。该移送通知书中提到,该案为:“2024.02.12”尉氏县方旭(化名)、刘小宇过失致人死亡案。
方旭系警方认定的“狼嚎火箭”售卖者,26岁。
3天后,尉氏县刑侦大队做出的“呈报不予立案报告书”提到,该案嫌疑人系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经尉氏县委政法委集体研究决定,对此案不予立案。当天,尉氏县公安局盖章批准。
2024年4月2日,邢庄乡政府向尉氏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小宇及其监护人,支付乡政府此前垫付给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款60万元。受害者家属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7月1日,刘小宇家属申请追加方旭为被告,获法院准许。
庭前会议、开庭审理、补充问询、新证据质证,历时1年零3个月,尉氏县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刘小宇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承认其购买燃放“狼嚎烟花”炸到人了。刘小宇两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均是在其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刘小宇父母提交的录音、照片等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不足以认定刘小宇的供述系受到胁迫而作出的。结合其他讯问笔录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刘小宇系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刘小宇及其监护人应对本案中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第三人的损失为95万元。法院判处刘小宇及其家属承担40%的赔偿责任,邢庄乡政府因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受害者监护人未谨慎履行监护责任承责10%。邢庄乡政府、刘小宇及其监护人分别承担4万元、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刘小宇父亲购买的加特林及狼嚎。他称儿子接受调查时,向警方描述自己所放烟花均是加特林的特征。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9月25日,尉氏县法院参与审理该案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事案件考虑到高度盖然性,该判决最终的结果是合议庭根据目前在卷的所有证据,综合评判的,认为刘小宇是侵权人的可能性,要大于他不是侵权人的可能性。
尉氏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确定刘小宇为燃放“狼嚎”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嫌疑人,证据具有唯一性。
目前,刘小宇家属已提起上诉,2025年10月13日,该案二审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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