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并非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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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雨花石   



事情详述

极目新闻评论员 石平

成都27岁女子在家门口被人持刀伤害致死一案,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5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该案因故延期开庭审理。

2024年6月9日,27岁女子王某雅(化名)在小区家中遭邻居梁某某持刀伤害致死。检方起诉书显示,梁某某长期精神异常,案发前多次滋扰住户,并随身携带刀具。

经查,梁某某当日无故敲门挑衅,与王某雅发生冲突后持刀捅刺其要害部位十余刀,致其死亡。鉴定结果表明,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检方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母亲王女士向媒体表示,拒绝以精神疾病为由减轻刑罚,呼吁法院严惩凶手。(据5月27日媒体报道)

该事件争论的焦点在于精神病是否为“免死金牌”,法律应如何保障受害者权益。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民间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但是,精神病人如果杀人,那该如何处理?



文章截图

2002年,中国人大网曾发布文章《精神病人有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文中说得比较清楚。

文章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区分为三种情况,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其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就是说,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看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截图)

那么,精神病是否为“免死金牌”呢?这就更复杂了。第一种情况可以排除。第二种,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其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种情况,并没有排除判处死刑。第三种,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逻辑上来说,“可以”并不是“必须”,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就是说,后两者法律并不排除“死刑”。

理论上来说,鉴定结果表明梁某某并非第一种类型,是有可能被判处刑责甚至死刑的。

王某雅被梁某某捅刺要害部位十余刀致死,鉴定表明她案发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检方认为应该追究刑责,这是依法办事。但是,梁某最终是否会被判刑,甚至被判处死刑,案情恐怕还比较复杂,还需要法院审理判决。需要强调的是,梁某某无故挑衅在先,下手狠毒,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



受害人王某雅的母亲悲痛欲绝(视频截图)

无论如何,受害人王某雅不能白死,该谁承担的责任不能跑,这是基本的社会公正。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对司法机关来说,如何将案件办到公众的心坎儿里,办得公众心服口服,就考验着他们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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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刑事责任

wadewej   

在生命面前,人与人是平等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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