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现状:昨天公司行政找我们谈话,主要说两点:
1. 从 25 年 1 月份开始给我们按实际工资全额缴纳公积金。
2. 针对之前的未全额缴纳的公积金,让我们签一个协议,声明放弃追缴之前的公积金。
针对第二点,如果不愿意签字,那么今年的奖金就押下不发。
我们每年都会有一次奖金,谈话中说到的意思就是今年的奖金当成补偿过往公积金。
但是这是补偿不是直接在公积金中心双方补缴,而是私下把这笔钱定义为补偿,公司直接发给我,我签个不追缴的协议。
我想问下,这里面有没有什么坑啊?
然后这种员工自己放弃追缴的协议有效?问行政,说是咨询过法务,这样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