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条删去“国家建立数据跨境安全网关,阻断境外**信息”以及禁止为上网代理提供工具服务的规定及其罚则。
对数据处理者受理“个人信息转移请求”的义务,增加“转移个人信息具备技术可行性”限定。
删去对数据处理者删除或匿名化个人信息“15个工作日内”的限定。
删去“不得将生物特征作为唯一身份认证方式”。
将“即时通信工具不得无理限制用户访问其他平台”,泛化为“大型平台不得无理限制用户访问使用其产生的数据”。
原文地址: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9/content_697776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