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食品行业网站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在网上引发关于“国家标准该不该拥有著作权”的激烈讨论。
案子的事由是,“食品伙伴网”由于长期免费提供食品标准下载,被中国质量标准出版社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质量标准公司”)认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后者诉请赔偿其800万余元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
此案件之所以引发争议,涉及的关键在于,由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著作权、著作权是否应当归属于某出版社?
法院认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故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标准的著作权人应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故中国标准出版社对国家标准享有专有出版权。
涉案被告“食品伙伴网”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目前其已依法履行了判决,完成15万元的给付,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标准。
继第一轮起诉后,质量标准公司又以同样案由对食品伙伴网进行了第二轮起诉,重新起诉第一轮诉讼中由于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定为侵权的涉案标准,此次诉请赔偿105万元,案件将于8月8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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