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说小孩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给判了主责,小孩受伤不严重,骑电瓶车的人摔了,要求做全身检查,还得小孩这边七三分掏检查费。 现在我们觉得不合理,打算申请行政复议,麻烦大家帮忙看看下面的这些理由站得住脚么: 1.该非机动车道处有公交车站,到公交车站需要经过此非机动车道,路权存争议; 2.小孩未成年,是否影响责任划分; 3.行人相对于电瓶车是弱势对象; 4.怀疑电瓶车经过公交车站未减速导致本事故,这个要明天看录像确认; 如果这些质疑合理的话,正确的责任划分应该是怎么样的呢? 还有请问交通事故的监控录像可以拷贝带走或者拍照录像吗?看网上说应该是可以的。
主责没毛病。 1. 即使有公交站,行人在非机动车道也没有路权,你要过马路是属于借道,过马路的时候也需要观察来车。 2. 未成年不是保护伞,如果太小则有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 别扯什么弱势不弱势的,行人哪里弱了?跑非机动车道上去的时候不是挺猛的么? 4. 电瓶车担次责已经考虑了超速的成分了,除非你能证明是“严重超速”。如果电瓶车能证明自己未超速和尽了观察责任,甚至可以是无责的。 如果真的想找补一下,就去对肇事电动车做鉴定,看看是不是符合非机动车标准。如果电动车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要么同责,要么主责。
北上广深还是比较严格的,如果放在二线城市,还是有机会改为对半责任。一线城市希望渺茫。 你提到的第一点,需要拍照证明当时人在斑马线,因为人行道到公交站一般是有斑马线的,这时候对方就可能成为主责。第三点弱势群体就更难操作了,对方只要出示自己的医院诊断书,证明自己是更弱势的群体,岂不是会让小孩这边可能变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