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还有第二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 腾讯自己说不保存,是不是可以举报他违法? 互联网, 提供者, 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