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东西缺斤少两,一退就完了么?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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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ngzhyi   
海南儋州,一男子到海鲜市场购买了一只帝王蟹,老板过秤后声称1000元。可男子提着这只帝王蟹离开后,却总感觉这只蟹根本没有那么重,不值1000元,随后男子提着这只蟹到市场的公平秤处,验证自己的猜测,结果却发现这只蟹,竟然被老板多收将近一倍的钱。
男子连续过了几遍秤,发现按照老板说的价格只值660元后,感觉自己被宰了,而且是被宰的很过分的那种。男子非常生气,于是提着这只帝王蟹气冲冲的,去找老板讨要说法。
老板得知两人的来意后,并没有太在意,也没有说重新给他们过秤,而是不慌不忙的说道,估计刚才那会是秤卡住了导致的。
男子见老板这样解释,顿时火气就上来了,并怒吼道“”现在报警!你卖多少钱都没关系,卖1000块一斤都可以,我买得起,但是你不能缺斤少两!”
男子的意思很明确,你卖多少钱都可以,我觉得值我就会买,但你不能以缺斤少两的手段来坑人。老板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于是赶紧将那只帝王蟹倒回盆子里,并声称要给男子退款处理。
1、有网友无奈表示,之前还以为只有三亚遍地是这样卖海鲜的,原来那个岛其他地方也是啊!这是让我们别在那里买海鲜的节奏啊!
对此,又有网友回复称,别说得好像其他地方的海鲜档老板不是这样做似的,买海鲜尤其是贵的那种,还是自带秤,保险一点,不然就会缴智商税!
笔者认为,男子怼得非常有道理。即卖贵点可以理解,但必须是明码实价,不能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否则就见一个向主管部门举报一个,严厉打击!
2、那么从法律上讲,老板退款处理,合理么?
首先,我们老百姓到市场买海鲜只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实施购买行为的,即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为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无良商家侵害,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公平交易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其次,不论商家是通过在给消费者制作海鲜时调包,还是通过在秤里做手脚等手段来实现缺斤少两、多收消费者钱款的目的,均应当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
简而言之,不论商家是用什么手段去欺诈消费者。你敢这样做,就不仅要退回货款那么简单,同时还必须支付消费者三倍货款的赔偿金。
注意!当三倍赔偿金不满500元时,是必须要按照500元起付的。
也就是说,由于老板是属于缺斤少两的方式欺诈消费者的,因此其不能仅仅退回1000元海鲜款了事,同时还必须支付男子3000元赔偿金。
最后,有许多网友表示,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买海鲜、吃海鲜时,没有被以各种手段缺斤少两、以次充好、调包,反倒是件新鲜事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正因为许多不良商家为了牟取不当利益,挖空心思去欺诈消费者的,因此这种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历来都会严厉打击。其后果不仅要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同时还要受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换而言之,商家如果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那就要做好最坏的打算。即赔偿、罚款,甚至是关门!

缺斤少两, 消费者

东方的天空   
买的不如卖的精 有多少是图便宜  明明100一斤非要买50一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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