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内容:
A 公司开发了一个 PHP 商城软件,为了宣传(钓鱼?),开源出来一个版本,并在开源中国之类的平台上宣传。开源但是不免费,开源版软件售价每套 13-15 万元(限定 1 台服务器 1 个绑定域名中使用)。
B 公司拿到了开源版的源码,但未购买开源版授权,更改 logo 等部分前端元素后公开上线。
A 公司发现并起诉 B 公司要求赔偿 10w 人民币。
一审判决认定了 B 公司侵权的事实,但是只支持赔偿 3w 元。B 公司不服上诉到了最高法。
二审判决的亮点来了:
二审法庭,也就是最高法,发现 A 公司在全国各地提起了 600 多个软件侵权诉讼纠纷,且大部分胜诉,认为 A 公司是以侵权诉讼的额外赔偿为商业盈利模式,将一审判决的 3w 赔偿,变更为 5000 元。并维持其他一审判决。
600 多起侵权诉讼案件,就算一个 1w ,也赚了 600w 了,肯定不止,呵呵。
确实,可能这公司就不是靠卖软件赚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