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5千16年后还1千 法院回应

查看 22|回复 0
作者:法师兄   
事情详述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

但是否随时都可以索要欠款呢?

错!错!错!

一起来看下今天的案例



案例一

案情回顾

2008年1月1日,段某向李某出具5000元借条,约定借款利息贰分、借款期限半年。

因段某未予偿还,李某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段某偿还;段某抗辩称该借款发生在2007年,至今已长达16年,期间李某未要求偿还,鉴于双方曾是好友关系,现仅愿意支付1000元。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段某之间的借款约定有借款期限,在借款期限届满时,被告段某未予偿还借款,原告李某即知晓其权利受到损害,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原告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段某催要过借款,或发生其他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诉讼时效期间已于2011年6月30日届满。故就案涉借款清偿义务,因被告段某提出诉讼时效的有效抗辩,原告李某的该项民事权利不受法院保护。

裁判结果

故依法判决:被告段某偿还借款1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案情回顾

苗某曾出借给某工厂20000元,约定有借款利息。经过结算后,1998年6月14日,某工厂出具金额为30080元的收据一张,后因改制,该债务由A公司承担,A公司未予偿还,苗某于2023年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A公司抗辩案涉款项超过二十年诉讼时效。

审理查明

被告A公司因改制承担了原告苗某与某工厂的30080元债务,负有向原告苗某清偿债务的责任,但被告A公司提出案涉债权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苗某诉求之抗辩,经审理查明认定,案涉民事权利自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

裁判结果

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旦进入法定程序,法律即对“还”有所限制,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要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将予以支持。

因此,法官再次提醒大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别让自己的合法权利“过期”啦!

法律小知识

01

诉讼时效一般为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2

如何避免经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将重新起算。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但要注意,诉讼时效虽可中断,仍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即20年。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其义务人的,则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于保护。

03

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来源:孟津法院】

好友借5000, 好友借5千, 还1000, 后16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