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贵州高院消息,贵州黔西南州,女子收6.6万彩礼办婚礼后不愿与男方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女方退还彩礼。法院判决:两人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近十个月,酌情支持女方返还男方彩礼3.3万元。以下为全文:
【裁判要旨】
给付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同居关系,当结婚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请求受领人返还彩礼。 具体返还的数额应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过错程度、是否生育子女、财产用途去向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双方家庭状况、当地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杜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21年1月29日,杜某某给付王某某彩礼66000元,次日,双方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一起外出至福建省打工。2021年10月,双方从福建省回到兴义市后,王某某回到盘州市老家,并表示不愿意与杜某某登记结婚,之后杜某某与王某某未再一起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杜某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王某某退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