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杀害儿媳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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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星视相   
导读:7月16日,记者从福建南安公公杀儿媳案被害人亲属处获悉,6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案犯戴某华上诉,维持原审死刑判决。



事情详述

据扬子晚报报道:7月16日,记者从受害人家属处获悉,福建南安“公公杀害儿媳”案二审驳回凶手戴少华上诉,维持原判,对戴少华的死刑裁定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了解,此前一审获判死刑时,戴少华不满法院判决而上诉,曾称儿媳不尊重自己,对行凶抛尸等行为毫无悔意。



右为被害儿媳(来源:扬子晚报)

另据封面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3月15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系家庭纠纷引起的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但被告人戴某华在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后,又毁尸灭迹,企图掩盖罪行,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以严惩。一审判决后,戴某华当庭上诉。

戴某华上诉认为:原审定性错误,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勒其脖子是想教训、教育受害人,但因一时冲动不慎致死被害人,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原审未认定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不当;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的一时冲动的激情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赔偿,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该案终审裁定书(来源:封面新闻)

福建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戴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有丢弃藏匿罪证、误导寻人等行为,企图掩盖罪行、逃避侦查,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戴某华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戴某华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极目新闻综合扬子晚报、封面新闻)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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