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广州一父亲借女儿3万元压岁钱不还。近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父亲借用压岁钱的行为属于借款行为,应还本息。
2月3日,据广州日报报道,2020年3月1日,在父母离婚前一年,婷婷父亲老李(化名)以资金周转不够为由,向13岁的女儿婷婷借了3万元压岁钱,承诺每月给婷婷500元利息,只借3个月。婷婷同意出借3万元,并于当天通过其母亲银行账号向父亲转账借款3万元。
2020年6月2日,婷婷向父亲提出要求归还借款,但父亲说要再用3个月,她同意了,但要求利息更改为每月600元,父亲同意。2021年4月27日,婷婷再次向父亲提出要其归还借款,父亲称当时没有钱等当年6月再还,但直到婷婷起诉父亲的那天,她的父亲也没有归还这3万元借款,并且从2021年6月开始,她的父亲也不再给付当初承诺的每月600元的利息。
婷婷认为,从2020年3月父亲借款至自己起诉,历时已两年多,父亲一直以没钱为由不肯归还她的借款,父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父亲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后,判决父亲借用压岁钱的行为属于借款行为,应还本金及利息。另外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此,婷婷按月利率2%收取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超出按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金额,超出的部分应转为偿还本金,老李应归还婷婷借款本金的金额为27927元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