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罗女士的丈夫在几年内给另一女人多次转账,金额多为520、1314、188、666等,还有部分大额转账,共计20多万元,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
南都讯记者何生廷 “转账1800元,备注宝贝去买手机”“转账520元,备注开心点”“转账520元,备注生日快乐”……让罗女士意想不到的是,自己丈夫在几年内给另一女人多次转账,转账金额为520、1314、188、666等不同金额,还给对方购买过内衣、睡袍、少女粉床单等。
对于丈夫的转账,罗女士还能要回吗?这些款项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哪些款项又能要求返还?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案件结果迎来“反转”。
丈夫多次给女同学转账
多为520、1314等特殊金额
罗女士与缪某结婚多年,两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而缪某与袁某是同学关系。2022年5月,罗女士将丈夫缪某、袁某两人告上法庭,称缪某在婚姻持续期间,将婚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袁某,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在一审时,罗女士提交了缪某支付宝删除的流水记录,发现缪某、袁某双方自2018年开始有经济转账往来。其中2018年3月8日转账1800元给袁某,备注“宝贝去买手机”;2020年7月7日转账给袁某131.4元、520元、2000元;2021年1月13日转账给袁某520元,备注“买衣服穿”;2021年7月12日转账给袁某800元、520元,备注“生日快乐”等,以上数额合计为8371.4元。
据了解,罗女士提供的记录中,除了上述有备注特殊含义的转账,还有部分大额的转账支出。
罗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袁某与缪某建立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袁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44001.42元,并以244001.42元为计息本金。
部分款项无法认定为赠与金额
一审认定赠与金额为8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立案时确定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予以修正。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罗女士应就缪某转账给袁某的款项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罗女士提交了缪某转账给袁某的记录中,缪某明确表示有16万元为出借款,袁某已付还部分,尚欠约9.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详细列明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数额和购物付款,缪某已明确表示为赠与,金额合计为8685.69元,应认定为缪某对于袁某的赠与。其余的转账记录,缪某认为系出借款,由于罗女士无法举证该款项性质为赠与款项,故此,无法认定为涉案赠与金额,应由罗女士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对于缪某已明确认为属于借款关系的转账款项,应由其夫妻另行主张权利。缪某在婚姻持续期间,未经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与袁某,且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故此,罗女士主张袁某返还赠与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袁某返还罗女士8685.69元及利息,驳回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经同意赠与夫妻共有财产
二审认定全部赠与无效
一审判决之后,罗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称袁某、缪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18年5月以前就已经开始,至罗女士提起本案诉讼(2022年5月初)仍然存续。基于袁某、缪某的非正当关系,结合中极为频繁的非正常红包、转账记录,应认定罗女士完成了举证义务,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袁某应返还全部款项。
2023年3月15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缪某对袁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缪某未经罗女士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袁某,侵害了罗女士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袁某获得的款项应予返还。经核算,缪某通过支付宝转给袁某的转账238096.88元以及淘宝花费324.29元,合计238421.17元,应认定为缪某的个人赠与,袁某应予返还。
缪某虽主张其中160000元为出借袁某的借款,并且袁某已付还部分,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为此,汕尾市中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改判,袁某应返还罗女士238421.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