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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男子杨某是一位政府职员,午休时陪着妻子去岳父母家吃饭,没想到,吃鱼的时候卡了根刺,原本他也没在意,可下午回去上班时身体出现不适,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家属认为是工伤,但人社局却认为不属工伤
不少人吃鱼时都有过喉咙卡刺的经历,觉得不是什么大事,当时杨某也是这样想的,简单自行处理后就回去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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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下午上班后,杨某感觉喉咙不适,先到镇上诊所检查,医生建议去医院。随后在妻子陪同下去了医院,但在就诊过程中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司法鉴定显示,死因是鱼刺刺伤咽喉引发急性喉头水肿,阻塞呼吸道导致缺氧窒息。鉴定还提到,这与咽喉部位的特殊性、自行处置不当,以及他本身的糖尿病基础疾病等因素叠加有关
事后,杨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认为这不属于工伤。官司一路打到广西高院
起初,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家属,认为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但广西高院再审时改判了
高院认为,杨某的伤情从中午被鱼刺卡住就开始发生,下午的不适是这一伤情的延续和发展,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与工作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其实不在鱼刺,而在“时间点”。工伤法里规定得很细:突发疾病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且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视同工伤
杨某的情况偏偏卡在这条线上,中午吃饭时受伤,下午上班后病情加重。前两级法院认为这是病情在上班期间恶化,属于突发;高院认为,病因在中午就出现了,下午只是延续,不算突发
从情感上说,杨某确实是在上班期间感到不适并就医的,最终不幸离世。但从法律角度看,他的伤病源头确实与工作无关,是午休期间个人饮食行为导致的
我觉得这个事对我们的意义就是,无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里,都要对自身健康保持足够警惕。小问题也可能酿成大祸,及时、正确地处理身体不适,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