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公众号24日消息,1月23日,安铁法院对拒不协助法院冻结、扣划存款的陕西某银行开出百万罚单,银行负责人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
观察者网注意到,这是对该类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
安铁法院办理的陕西某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一案,系省高院交叉执行重点案件。1月22日,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相关部门在陕西某银行有存款数千万元。执行法官于当日11时即向该银行送达执行裁定书以及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等协助执行文书。但该银行工作人员以审核人员下班、扣划需银行负责人签字、系统审核不通过等原因,拒不协助该院办理冻结、扣划业务。直到当日19时以大额转款系统关闭为由,仅扣划1400余元。
执行法官于当日12时开始,通过直接联系、银行工作人员代为联系,多次拨通该银行负责人电话,要求其到单位协助执行,但该负责人却在表示尽快到达后屡屡爽约。最终该负责人经法院多次警告,迫于强大执行威慑,才于19时20分到达银行,其故意规避、拖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执行工作,致使存款未能扣划到位。
鉴于该银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银行负责人阻碍法院执行职务,法院对该银行负责人进行询问,该银行负责人对银行及自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为维护司法权威,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行为,安铁法院果断亮剑,根据违法行为事实、后果,决定对协助执行人陕西某银行罚款100万元,对该银行负责人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面对处罚结果,该银行负责人深受教育、悔恨不已。
法官说法
切实解决执行难,非法院一家之事,更需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尊重执行、配合执行,不仅仅是句口号,更是实实在在的法律义务。陕西某银行及其负责人看中一时经济利益,置国法于不顾,面对安铁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拒不协助冻结、扣划,严重阻碍法院执行公务。这种短视行为最终换来的,没有经济利益的增加,只有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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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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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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