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回复感染后居家薪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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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板联播   
导读:近日,上海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复感染后居家薪资怎么算:目前,按照疫情期间居家办公相关政策措施,单位应支付员工正常出勤工资,不得自行打折。



事情详述

        




近期,很多人关心因小区封闭式管理、居家隔离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上班的,工资应该怎么算,目前,人社部已经正式明确!企业、财务、职工都需要知道!




武汉市


1.个别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员工无法正常上班,有员工从外地返汉需居家隔离观察,工资应该如何发放?


在此期间,企业应主动与员工沟通,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居家办公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上班的,企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2.对依法实施隔离措施人员的工资如何发放?


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3.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限制?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企业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4.有员工担心被病毒感染拒绝上班,企业应如何处理?


企业要求具备上班条件的员工到岗履行劳动义务的,员工应当服从企业工作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南京市


“绿码”职工因需居家或集中隔离,工资怎么算?南京人社局答复来了!





近日,关于自身为“绿码”或身处外地的职工,因需居家或集中隔离等执行疫情防控要求,涉及在此期间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的询问较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会商,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苏康码“绿码”职工因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期间相关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本人健康码无异常,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小区、楼栋封控,等等)实施隔离观察期间,参照此前关于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的有关居家办公、统筹使用有关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由企业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二、关于职工现在外地受防疫措施影响期间有关假期与工资支付问题

1、职工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本单位相关薪酬规章制度依法支付工资。


2、职工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其中:

在事假期内的,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事假、休假期满,确因防控隔离措施要求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参照此前关于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的有关居家办公、统筹使用有关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依法支付工资。


三、加强关心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劳动争议

企业要关心因公或假期在外的职工,主动联系询问其状况,了解当地防疫措施要求,妥善处理职工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岗工作的情况。


职工在外地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要及时告知企业,并提供当地采取防疫隔离措施要求的相关通告或通知、证明等,不得借口防控隔离于期满后仍不返岗工作,或虚假表述本人及家人需要隔离等情形扰乱疫情防控大局、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如发生此种情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可依法依规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在当前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企业与职工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相互理解支持,职工有关诉求可通过工会与企业协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同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


另外,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当前苏康码 " 黄码 " 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职工假期如何使用、工资如何支付等热点问题作出解答。具体如下:









广州市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6月2日发布了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明确位于风险区域的劳动者如果无法正常到岗,工资可以分三类情况区处理!





1、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2、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3、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4、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又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5、疫情期间,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调解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来源:人社局、健康江苏、南京人社局、广州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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