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案当事人姓名公开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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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红星深度   
导读:5月16日,杭州市有6人因参与聚众淫乱被处罚,6人姓名也被公示,网友质疑,这是否涉嫌侵犯隐私?对此,有律师进行了解读。



事情详述

5月16日,杭州市有6人因参与聚众淫乱被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公示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后,引发网络关注。在6人共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公示了被处罚人的完整姓名。其中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被处罚人参加由他人组织、召集的男同性恋群体聚会,进行淫乱活动,还列出了违法细节以及现场收缴的相关物品清单。

网友质疑,细节如清晰而且完整的公示是否涉嫌侵犯隐私?红星新闻记者就此咨询两位律师,请他们从专业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



公示信息截图

微信公众号《行政处罚那些事》主理人鲁宏博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认为公示内容涉嫌违反《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该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则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说,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机关认为公布处罚决定书可以对社会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这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而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目的,也在于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一个警示作用,对违法行为人是处罚,对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是震慑,提高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就可以防止他人违法再犯,达到‘处罚一人警示多人’的目的。”谭敏涛说。

谭敏涛介绍,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也就是说,可以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但不应当公布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和通信方式等。”



处罚决定书截图

违法细节中,哪些属于个人隐私?

“从违法信息的内容来看,聚众淫乱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谭敏涛说,“但同性恋却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在公布的违法信息中,执法机关直接将违法行为人的男同性恋群体聚会信息予以公示,有侵犯他人隐私的嫌疑。”

鲁宏博则表示,隐私是指个人生活安宁和生活秘密不受他人披露和干涉的状态。隐私权,则就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权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性取向应当是一个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不应当公开。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陈馨懿 记者 杨雨奇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郭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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