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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女子刘某某因子宫肌瘤在安徽界首市某某医院接受手术时,因输血不幸感染艾滋病。此后多年,她因免疫功能显著减退多次住院治疗。今年,刘某某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院外护理费15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1月13日,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判决界首市某某医院赔偿刘某某院外护理费4.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刘某某、界首市某某医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30年前在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
多次住院治疗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因患子宫肌瘤于1995年3月6日入住界首市某某医院接受治疗,界首市某某医院在为刘某某手术过程中,因输血造成刘某某感染艾滋病。多年来,刘某某因免疫功能明显减退而多次住院治疗。2023年2月27日,刘某某从安徽某某医院出院,安徽某某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记载,刘某某需休息营养(需要长期监护)。
2024年8月2日,刘某某曾起诉界首市某某医院,一审法院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结合该案证据,一审法院查明,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刘某某共住院120天。
一审诉前调解阶段,刘某某申请对院外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一审法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于2025年1月24日出具退案函,载明:“刘某某年龄较大,病程长,病情复杂……其中有很多年龄相关性等自身疾病,本所鉴定人无法从众多因素中明确刘某某目前的情况是否与自身疾病或免疫功能缺陷相关,故无法对其进行护理依赖鉴定。”
后刘某某再次申请对院外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一审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2月11日出具不予受理函,载明:“被鉴定人刘某某77岁高龄,存在多种基础疾病,难以明确被鉴定人刘某某所需护理与感染艾滋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后刘某某再次申请对院外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5年3月4日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书,载明:“针对委托方的委托内容,难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二审驳回上诉
法院判医院赔偿4.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刘某某患病在界首市某某医院输血,因界首市某某医院的过错感染艾滋病,对此,界首市某某医院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刘某某主张的院外护理费用能否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阜阳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刘某某因患艾滋病,免疫功能明显减退”,且结合刘某某自患病以来,常年多次住院治疗的事实,可知艾滋病使得刘某某的身体长期受到伤害。
2023年2月27日,刘某某从安徽某某医院出院,根据该日安徽某某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等载明,刘某某被诊断为肝功能不全、肾损害,需要继续治疗艾滋病,需要长期监护,结合刘某某现年事已高的事实,故刘某某自2023年2月28日开始的院外护理费用确具有必要性,一审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因对刘某某的护理依赖程度尚不存在明确的鉴定意见,且刘某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需要何种程度的护理依赖,但考虑到长期治疗对刘某某身体的损害及其目前实际的身体状况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按照50%的比例支持其院外护理费用。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共计620天,扣除在此期间刘某某的住院时间120天,剩余院外500天的护理费为44575(500×178.3×50%)元。
一审法院判决:界首市某某医院赔偿刘某某院外护理费44575元。一审判决后,刘某某、界首市某某医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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