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ol]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ol]复制代码[ol]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北岸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北岸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ol]复制代码
Nyarime 发表于 2024-9-19 21:57 讲个笑话,反诈看你不爽直接全国解析 0.0.0.0 包括 bbs.naixi.net 之前也是申诉解决的,烦得要死 ... 这个我信啊,城管都可以直接封一个人的手机号。谁来救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