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列在草案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 为和处罚》第34条的条文,明确列出六项 被指是破坏英雄烈士和中华民族精神的行 为, 包括:
·在公共场所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 和氛围的活动;
·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 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 民族感情的服饰、 标志;
•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 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 论;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 士的姓名、肖像、 名誉、 荣誉, 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如果涉及上述行为, 将被处以五天以上、 10天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上、3000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则处10天以上、 15天以下拘留,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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