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公司怎能想占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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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青年报官网   
导读:前不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职工不转发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开除”案例,引发广泛关注。公司要求转发朋友圈你会转吗?



事情详述



前不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职工不转发朋友圈被罚1万元并开除”案例,引发广泛关注。2017年,某妇产医院开展员工微信朋友圈推广活动,该医院驾驶员陈某因未按要求转发相关链接,被扣除工资1万元,并被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陈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法院判决该医院补发陈某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记者采访发现,陈某的遭遇引起热议的背后,是不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强制要求转发工作信息行为的不满。微信和朋友圈本是个人的社交场所。一些单位为了营销和扩大宣传,而强行征用员工朋友圈的做法,让人心生反感。

对强制要求心有抵触却又不得不转

“朋友圈是很私人的空间,偶尔转发几条工作信息可以理解,但是强制要求转发让人反感。”刘女士在河北石家庄某大型超市工作,按照超市要求,她经常需要转发促销信息到朋友圈,“现在很多朋友把我屏蔽了,感觉自己像微商似的。”刘女士打算再申请一个微信号,专门用来发工作信息。

记者翻阅社交平台发现,强行征用员工朋友圈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不少人就这样的遭遇发帖吐槽。

网友“小山”透露,自己所在的幼儿园要求所有老师的招生宣传要做到“311模式”,即“每天将招生信息转发至微信朋友圈3次、视频号1次、抖音1次”,并截图报备,“不及时转发会被认为工作不注重团结协作,我现在尚处实习期,为了转正不得不坚持每天转发。”

在医院工作的何方则被要求转发医院微信公众号的文章,每天两条,且不得选择“私密”“部分可见”等屏蔽选项。完不成任务者,将被罚钱。单位“只罚不奖”、每天抽检转发情况的做法,让何方和同事们对此心里十分抵触。

一些企业将转发情况与收入挂钩

员工微信朋友圈被强行征用的新闻屡见不鲜。前不久,浙江某研究院职工因未转发团建视频被通报批评,消息被曝出后登上了热搜榜。

对于单位的这一强制做法,不少受访者表示虽然反感,但迫于工作和生活的压力,不得不忍气吞声,默默完成这份“分外的任务”。

记者注意到,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转发工作信息的目的多为营销和宣传。一些企业还会冠以“与公司共进退”的说法,对转发内容、发圈频次、点赞数甚至个人头像作出要求,并将员工转发情况与其收入和职业发展挂钩。

“销售员的收入和销量直接相关。因此,在公司要求转发的同时,不少销售人员为了拓客,也不得不这么干。”在一家沙发公司做销售的小唐每天会把活动信息发到朋友圈。

资深人力资源顾问蒋巧林表示,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内转发工作信息,有一定的传播效果,成本较低。但蒋巧林同时指出,“品牌和产品宣传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此种方式影响的人群有限,同时还有侵犯职工私域流量的嫌疑,令企业承担一定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对于职工是否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指出,要求职工在个人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或涉嫌侵犯隐私权和言论自由。

张雁峰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未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并不是扣除工资的合法理由。同时,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也须有充分的法定解除理由。若用人单位事先并未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明确约定转发工作信息的岗位职责,那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负责审理前述陈某案件的重庆法院方面认为,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某些重大事项时的必经程序,尤其是在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上述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案中,陈某所在医院制定的微信链接推广活动,涉及劳动者报酬和微信朋友圈的个人生活,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制度,但该制度系单方要求,未经上述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若因未转发信息而被降薪或解雇,劳动者应检查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此类行为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张雁峰提醒道。

“通常而言,品牌美誉度高的单位不会强制要求职工转发工作信息。恰恰相反的是,职工会因认可所在单位的产品或理念,主动转发以示认同,这是值得用人单位思考和学习的地方。”蒋巧林说。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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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提供了方便,却也让人如吸食鸦片一样,准确说精神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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