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赡养老人捐遗产给宠物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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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图   
事情详述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7日讯 近日,上海一老人因生病时3名子女都对自己不闻不问,无一相伴,改立遗嘱将总价值2000多万的三套房产全部捐给宠物医院,用来照顾自己的猫狗和它们的后代。



对此,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张雪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依据民法典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刘阿姨根据个人意愿,更改遗嘱,将其名下三处房产赠与宠物医院,是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他人无权干涉。但该赠与也是附条件的,即宠物医院须用以照顾刘阿姨所养的猫狗以及它们的后代们,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否则可能丧失接受部分遗产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宠物医院的身份兼负遗产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144条和1148条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呼吁公民尊老养老,弘扬中华美德。刘阿姨立有遗嘱,优先遵照遗嘱分配财产,若无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也区分“尽孝”与“不尽孝”的继承份额,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闪电新闻记者 郝彬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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