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出嫁养女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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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新浪爱问   
事情详述

2023年3月,广东省茂名市的一桩赡养费纠纷庭审中,17年前的“36000元彩礼费用”因双方各执一词而陷入“罗生门”。

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茂名市患脑梗死、高血压3级的77岁男子黄某1起诉自己33岁的养女黄某2,要求其支付过去17年的10万元赡养费和未来的赡养费、医疗费等。黄某2则申辩称,之所以此前未支付赡养费,是因为其养父、原告黄某1曾在自己16岁时收取了36000元彩礼将其嫁人。在她看来,当黄某1“卖女求财”时,事实收养关系就已经宣告解除。

另一方面,审理该案的黄法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原被告双方对彩礼问题都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或进行举证,因此法院没有认定被告辩称的彩礼事实,只审理查明了黄某2于16岁时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后离开其收养家庭。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凭正式医疗发票负担养父黄某1的医疗费。

有律师分析认为,当事人所述的养父将自己“卖”给别人当老婆的事情,不能否认收养关系的建立,更不能据此否定收养事实的存在。而按照目前司法惯例来说,哪怕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子女都需要赡养父母。

养女称16岁时出嫁已是“卖身抵债”

法官:原告表示养女系主动结婚

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养女黄某2出生于1990年,出生时遭遇亲生父母遗弃,随后被原告黄某1收养,原告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1990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黄某2与原告及原告母亲共同生活,于2006年12月26日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后离开收养家庭。

▲《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

在这桩赡养费纠纷案立案受理时,养父黄某1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养女黄某2支付过去17年的赡养费10万元,并在日后生活中按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承担黄某1医疗费用、护理费等。

黄某2在申辩中称,原告收养被告时没有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收养后也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职责,没有真正疼爱过被告,从来没有为被告着想,反而将被告当成“工具人”。黄某2称,2006年其还未满十六周岁,原告便收取36000元彩礼钱,将其嫁给别人当老婆,“名义上说是嫁女,实则卖女求财。被告嫁人后,由于年幼未经人事,受尽苦楚。”

黄某2在庭审中表示,36000元在2006年已是一笔巨款,“即便原告曾收养过被告,但被告已经被原告卖身抵消了。”

“在原告以36000元价格将被告嫁给别人做老婆的时候,将被告遗弃牟利的时候,被告与原告的事实收养关系已经宣告解除。”黄某2在申辩时说道。



▲《民事判决书》中黄某2的申辩

对此,负责审理此案的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黄法官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在庭审中,原告对于被告黄某2于16岁时“出嫁”原因的解释与被告不同。“原告以及原告家属称,是她(被告黄某2)自己要求不读书了,要跟着那个人走,是一个主动的结婚行为,也没有她说的那个彩礼的问题。”黄法官说。

据黄法官介绍,原告、被告双方对彩礼问题都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或进行举证,因此法院没有认定被告辩称的彩礼事实,只审理查明了养女黄某2于16岁时按照农村习俗结婚后离开养父黄某1家庭,“暂时没有发现所谓的弃养,以及高彩礼卖(女)的情形。”

目前,这起赡养费纠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2自2023年2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原告黄某1支付赡养费500元,付至原告黄某1终老时止;二、原告黄某1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除医保报销部分外,凭正式医疗发票由被告黄某2负担;三、驳回原告黄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黄某2表示尊重判决。日前,表示在家带孩子的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律师解读:

不会因彩礼一事否定收养事实的存在

对于此案,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表示,案件中被告所述的养父将其当做“工具人”、以36000元将自己“卖”给他人做老婆之事没有证据来作证。“在婚恋中收取彩礼,本身又被法律所认可,所以当事人所述的养父以36000元将自己‘卖’给别人当老婆的事,不能否认收养关系的建立,更不能据此否定收养事实的存在。”谭敏涛律师解释道。

谭敏涛律师进一步指出,按照目前的司法惯例,哪怕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子女都需要赡养父母。在本案中,更何况是养父抚养当事人到16周岁。在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嫁人后,父母对子女抚养的履行义务便有别于抚养未成年。所以,法院也不会据此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

“既然养父对当事人进行了抚养,那么,当事人对养父便具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免除,也不会因子女出嫁而免除,所以,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判决当事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并无什么不当。”谭敏涛律师说。

而对于黄某2为何没有就彩礼的存在积极举证,11月2日,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承匡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舒舒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争议的点不在这(彩礼)上面。这个彩礼的事有人证,不过现在(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应该不愿意去找了。”

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合法吗?

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父女关系

根据法院查明,原告在收养被告黄某2时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1990年时年44岁的未婚男子黄某1具备收养黄某2的资格吗?

前述《民事判决书》显示,茂名市电白区那霍镇覃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2月10日出具《证明》,载明黄某1与黄某2(曾用名黄某3)“是父女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1990年收养被告,该行为发生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之前,依据1984年8月30日开始施行、并于2019年7月20日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的规定,原告收养被告,得到了基层组织的认可,并办理了落户,因此,原告与被告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而被告辩护律师林舒舒则表示:“以前收养法还没施行,按照现在的法律肯定不符合条件。当时被告被收养后,是原告的母亲而非原告本人对被告进行抚养的。”

覃坑村委会干部肖书记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黄某1是低保户,自理能力较差,自己不会煮饭,平日由其侄子照顾。“(侄子)叫我们村委会通知他的女儿(黄某2),跟她协商,叫她赡养她的父亲。我们就和她电话沟通,我说你条件无论好或者坏,多少都是你的心意。父亲养你那么大,按照法律,赡养是必须的。”肖书记说。

肖书记同时表示,自己是村中比较年轻的新干部,对于1990年的收养始末以及是否在2006年因彩礼被迫出嫁,其均不了解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 王辰元

编辑 张寻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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